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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劳务派遣工须降至总数10%以下

人社部:劳务派遣工须降至总数10%以下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我国人社部、省市人社部门规定,截止到2016年2月底前,单位通过人力资源企业派遣的员工不得超过员工总数10%。南京市人社局昨天向各园区及相关企业发出通知:尽快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或将单位需要留用的劳动者转为合同式用工。在规定前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七日,在规定确定时间之后的,可以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劳务派遣过渡期自2014年3月开始,截止到2016年2月底,两年的过渡期内要求用人单位将劳务派遣员工数降低到10%以下。”市人社局工资指导处负责人介绍,经过前期对全市4300家企业19.58万名员工调查摸底,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企业仍有193家,其中包括30家部省属企业。对于一些还在等待观望、行动迟缓的企业,到明年2月底前,如果没有达到要求的比例,人社部门将进行查处。
  
  南京某事业单位下属的某企业,有员工400多名,但其中160多人是近10年间招聘的劳务派遣员工。去年起,该企业经过考核与评估,将其中绝大多数人转为自己的合同员工。人社部门介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的用工单位,采取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或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工的方式降低至规定比例的,要依法合规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使用未取得劳务派遣合法资质单位派遣的劳动者的,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责任。用工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务派遣协议的履行;用工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形,原劳务派遣协议继续有效,被派遣劳动者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工单位继续使用。用工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需要裁减人员的,拟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纳入计算裁减人员总数。劳务派遣单位介绍劳动者至用人单位劳动的,依照职业中介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