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告海南省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限额: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所在市(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详见附表)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所在市(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具体如下:(一)海口市、三亚市、洋浦地区:1050元/月。(二)琼海市、儋州市:950元/月。(三)其他市县:900元/月。 
    
  三、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适用时间: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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