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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扬州市调整2013年度社保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91号)转发给你们,就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全市范围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73元。
  
  二、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2013年度的社会保险征缴基数的上下限,请根据省厅文件规定结合地方情况研究确定方案(原则上其下限不得低于2025元),并报我局审核后,报省厅备案。
  
  三、扬州市市区社会保险征缴基数上下限按《关于调整2013年市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扬人社[2012]447号)执行,已达到省厅苏人社发[2013]191号规定的要求。
  
                                    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  
                                      二0一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