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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汕头市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对我市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后,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为1.5%,个人为0.5%。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