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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仍可获工伤赔偿 |
案例回放:
2014年8月份,陈某经人介绍入职某建筑公司,并被派往某建筑工地当水泥工,每天工作8个小时、工资110元。没想到,陈某仅干了1个月9天,就在工地上受伤住院。虽然陈某上班已满1个月,且已领一个月工资4200余元,但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更无从谈起。陈某受伤住院治疗50多天,医生嘱咐休息3个月。出院后,陈某自费到医院进行了复查。经鉴定,陈某所受的人身伤害为工伤,且伤残为九级。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陈某所在公司未支付相应赔偿金及工资,陈某将其状告至劳动仲裁委。后来,陈某要求公司赔付工伤补助金等8万多元的诉求得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得知后,陈某所在公司认为陈某受伤出院后,就直接回家,公司多次催告其来签订劳动合同及上班,他均以种种理由推搪,也没有来上班。同时公司虽未为陈某购买工伤保险,但应相关部门要求为其购买了团体意外保险,团体意外保险是工伤保险的范围,现陈某已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残疾金等3万余元,公司支付伤残和工伤补助金应减去商业险的3万余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与陈某建立劳动关系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该公司应向陈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为16665元。陈某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该公司应依法进行支付。陈某向保险公司诉求的赔偿保险金系其依据商业保险而主张权利,属另一法律关系。公司认为工伤补助金应扣减该保险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该公司应向陈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87680元。
专家观点: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可以看出,本案中,陈某获得商业保险金前提是双方存在保险合同,该合同属于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商业行为。而陈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基于《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的规定,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无需双方合意约定,两者隶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且目前仍无法律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商业险)和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兼得,且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特别是工伤员工)考虑,应当认定两者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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