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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未买工伤 员工下班途中受伤有赔偿? | 
                         
                        
                             案例回放: 
                              
                             
                              2009年10月30日,李明(化名)来到湘潭某宾馆,从事服务员工作。工作期间,宾馆没有为李明购买工伤保险。2014年12月25日,李明下班回家途中被摩托车撞伤,交警认定摩托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2015年5月6日,李明经市人社局认定为受工伤。2014年8月29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明伤残等级为8级。而他停工治伤期间,宾馆没有发放其留薪期工资。出院后,李明没有回宾馆继续上班。经他申请,岳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6日裁决,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宾馆一次性赔偿李明77784元。 
                              
                             
                              案例解析: 
                              
                             
                              承办法官表示,因湘潭某宾馆没有为李明购买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宾馆应当承担李明的工伤保险责任,依法支付相关项目的工伤待遇费用。案件中,虽涉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但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李明依法认定为工伤,宾馆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支付李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个月本人工资的工伤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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