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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签字,变更协议是否有效?

员工不签字,变更协议是否有效?

  案例:
  
   王先生于2002年7月20日与某市娱乐中心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安排在该娱乐中心餐饮部工作。2006年3月该娱乐中心与澳门一家娱乐城合资兴办康乐洗浴大世界(以下简称洗浴大世界),同时撤销了餐饮部。此后,包括王先生在内的18名原餐饮部员工到洗浴大世界上班并领取工资。为理顺劳动关系,该娱乐中心要求与这18名员工变更劳动合同,并保证劳动合同的变更对员工以后的工作和发展不会有任何影响,员工的工资福利和各项社会保险均由洗浴大世界承担。对此,王先生未发表任何意见,但也未在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上签字,其他17名员工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变更手续。以后王先生与娱乐中心就劳动合同变更一事,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娱乐中心于当年8月10日正式作出了《解除与王先生劳动合同的决定》。王先生不服,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未获得支持。王先生不服此裁决,又诉至当地人民法院,称:娱乐中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维持原合同,并希望被安排到娱乐中心前台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娱乐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娱乐中心提出变更原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娱乐中心已向所有员工告知了企业的实际情况,还对员工的具体工作及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均作了妥善安排。王先生拒绝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屡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娱乐中心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故人民法院支持了娱乐中心对王先生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另外,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以王先生2006年8月10日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王先生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时,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因工作岗位决定了王先生工作的具体内容,此为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如双方就此无法达成一致,将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签订劳动合同主要基于双方的合意,鉴于案中当事人双方分歧较大,协商无果,且由于用人单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合同,给付经济补偿金是正确的。
  
  
   另外,从本案实际情况看,娱乐中心为王先生保留了编制,双方的劳动关系仍旧存在,只是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后,需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作相应的变更。另外,王先生已到洗浴大世界工作并领取了工资,这意味着他实际上已接受了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已经认可了工作岗位变动的事实。现王先生以未在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上签字为由,要求娱乐中心重新安排其工作,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娱乐中心解除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