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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职员工也能拿年终奖? | 
                         
                        
                            新年将至,年终奖的发放牵动着每个单位员工的心,成为广大工薪阶层关注的焦点。能拿到年终奖自然是皆大欢喜,可以高高兴兴过个好年。可有些劳动者却因为提前辞职或者单位一些不合理的规定无法拿到属于自己的年终奖金。 
                              
                             
                              虽然我国法律对年终奖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绝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年终奖金上可以随意行事,愿意不发给谁就不发给谁。隻要用人单位不发年终奖的行为违背了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案例回放: 
                              
                             
                              2009年12月,张先生在一家贸易公司当上了销售经理,并和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25日,张先生提出辞职,并在一个月后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2年2月,张先生得知公司发放了2011年的年终奖,便找到公司,要求领取2011年1月至6月的年终奖,公司予以拒绝。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共计10000元以及25%经济补偿金2500元。 
                              
                             
                              法院查明,根据该公司和张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张先生年度奖金为部门年度回款总额的0.3%。且该公司已向张先生发放2010年的年终奖金,法院确认了该公司存在年终奖金制度。《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我国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公司拖欠张先生的年终奖金,应当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张先生奖金和经济补偿金12500元。 
                              
                             
                              案例解析: 
                              
                             
                              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的工资自主权,但是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裡有员工年终奖数额或者计算方式,且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年终奖金。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想保护自己的“年终奖”,就应该和用人单位签订周密的劳动合同,并对年终奖进行细致约定。此后,一旦与用人单位因年终奖发生争议,约定将是劳动者胜诉的“法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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