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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要求缴纳社保费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他要求缴纳社保费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争议焦点
  
   张某在离开原单位一段时间以后,经朋友介绍进入一家正在筹建准备工作欲成立公司的“单位”。2006年7月10日起张某帮助老板进行前期筹建和设立工作。由于当时营业执照没有批下来,张某只能与老板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成立前,老板以现金形式每月发给其5000元的工资,但未提社保费缴纳之事。
  
  
   2006年12月21日,张某因个人原因离开了老板处。此时营业执照已批准发下,而对于缴费之事却未提起。张某考虑再三,将该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6年7月10日至12月21日的社会保险费。
  
  
   庭审答辩
  
  
   仲裁审理中,张某称,2006年7月自己帮助老板筹建公司,老板每月支付工资5000元整,但未提缴纳社保费的事。12月21日,因个人原因离开了该单位,根据我国规定,该公司应为本人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保费。
  
  
   公司辩称,张某进公司时正处于筹备阶段,到张某离开公司才几个月的时间,他要求缴纳自进公司起至离开公司的社保费,公司不能同意。
  
  
   劳动仲裁
  
  
   仲裁委在查实的基础上认为,该公司在营业执照批准下发之前,该“单位”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企业主体资格,所以不能行使其主体资格的职能。在这之间双方发生的争议只能是民事争议,而不是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2006年11月10日,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批准下发,因此从这时间算起,企业具有主体资格。所以,张某要求缴纳社保费的请求时间应从11月开始。12月张某未工作满月,因此,公司应当为张某缴纳一个月的社保费,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解决了争议。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要求缴纳自进入该单位筹建工作时间起的社保费能否获得支持?养老保险是保障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它实行的是我国、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统筹与储存互相结合的原则。因此单位与个人都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单位承担此义务的前提是经工商局注册批准有主体资格的企业,作为个人是须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员工,按照我国规定的缴费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案中的张某在该“单位”筹建期帮助工作,双方的关系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
  
  
   2006年11月,该单位的营业执照批准发下,从这时间段开始,单位具有企业主体资格,具备了一个企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张某要求缴纳社保费的时间从7月算起,显然不符合有关规定,因此,仲裁委对他的主张无法支持。